新宫市创业支援补助金
实施机关新宮市役所 商工観光課
基于官方网页
上限金额
¥60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和歌山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新宫市创业支援补助金面向在新宫市内创业的人,补助创业所需费用的一部分。资料中的创业是指尚未经营事业的人新开始经营,或新设法人后开始经营;事业继承不包含在内,既有事业者开展不同事业的第二创业也在概要资料中被说明。因此,本制度适合准备在本地开店、设立法人或从外地迁入后创业的人。 ②对象包括在市内有住民票的个人经营者、在市内设有主要事业所的法人,以及在创业前把住民票迁入市内的移住者。申请人还必须没有市税滞纳,并计划开业后持续经营5年以上;若未满5年即停业或长期休业,可能需要返还补助金。申请书还要求承诺不属于要纲排除事项、没有其他助成制度适用、提交资料真实,且同意必要的税务照会和信息提供。 ③补助对象经费包括事业所等改修、改装工程费,事业所需机械等购买及安装费,租赁店铺等最长6个月房租,以及传单印刷、报纸杂志广告、网页开设等广告宣传费。一般车辆、电脑等通用性高且可用于事业目的外的物品,以及押金、礼金、保证金、共益费、停车费、通信费不属于对象。申请时还需按经费类别提交估价书、照片、图纸、合同或商品目录等资料。 ④补助率为对象经费的二分之一以内,通常上限50万日元,在商店街等营业时上限60万日元,未满千日元部分舍去。申请期间为全年,但预算达到上限即结束受理。必须在购买或开工前申请,并在交付决定日以后实施;事业期间到申请年度3月31日为止,且只认可截至该日已支付的经费。完工后还需提交实绩报告、请求书、振込先资料和支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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