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市中小企业者等物价高涨对策节能支援补助金
概要
①项目概要:本补助金以应对电力·燃气等价格高涨为目的,为支援中小企业者等开展的能源成本削减举措,由大田市在预算范围内交付的制度。对于已获得岛根县「制造产业能源成本削减对策紧急支援事业补助金」或「餐饮·商业·服务业等能源成本削减对策紧急支援事业补助金」(县补助金)交付额确定的事业者,由市进行追加补助。 ②适用对象:补助事业者须满足以下全部要件的中小企业者等:(1)在市内拥有事业所或店铺;(2)在申请日时点不存在市税等滞纳;(3)已接受县补助金交付额的确定;(4)未从事《风俗营业等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5项所规定的性风俗关联特殊营业;(5)非《大田市暴力团排除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暴力团员等。中小企业者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第1项规定者、事业协同组合、企业组合、协业组合、商工组合、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 ③补助对象经费/补助内容:补助对象经费为已获县补助金交付额确定的事业中、在市内事业所实施所需的经费。补助率·补助限度额按补助事业者区分:①制造产业方面,中小企业者1/2以内、小规模事业者(员工20人以下)1/4以内(限度额180万日元);②餐饮·商业·服务业等方面,中小企业者等1/2以内、新冠疫情相关融资利用者1/4以内(限度额75万日元)。 ④补助率·上限·时间表·申请要点:补助率1/2或1/4以内,限度额180万日元(制造产业)或75万日元(餐饮·商业·服务业等)。每个事业者仅限1回。要纲于令和8年3月1日施行,令和9年3月31日失效。提交文件包括交付申请书(样式第1号)、县补助金交付额确定通知书副本、县补助金实绩报告书副本。以交付决定视为补助金的确定,可省略提交补助金等交付请求书。50万日元以上的机械·器具在法定耐用年数经过前受到处分限制。经费收支文件须自补助事业完成日所属会计年度结束后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