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相马市中小企业等节能支援事业补助金

实施机关南相馬市市民生活部環境政策課脱炭素社会推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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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75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截止日期
2027年3月31日 (剩298天)
适用地区
福島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南相马市中小企业等节能支援事业补助金,是为了帮助受原油价格和物价上涨影响的市内中小企业等削减能源成本而实施的市独自上乘补助。该制度针对已通过福岛县中小企业等能源成本削减支援事业补助金导入的高节能效果设备等,对其对象经费的一部分在预算范围内给予补助。经官方网页深抓确认,申请期间为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但预算额达到上限时即使在期间内也会停止受理。 ②对象者:对象为已取得县补助金交付决定的市内事业者,即在南相马市内设有本社或事业所的法人或个人。中小企业等包括中小企业者、中小企业团体、商店街振兴组合及联合会、生活卫生同业组合。申请人还必须没有南相马市税等滞纳,并且不属于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或与其有关系者。 ③补助对象设备与经费:补助对象设备限于导入市内本社或事业所等的设备,包括高效率照明(LED等)、空调设备、电气冷藏库和冷冻库等、机械设备等、特殊车辆等。对象经费必须能够明确区分为本事业对象,并已取得县补助金交付决定,包括节能设备更新所需经费、更新所需外注费,以及伴随更新发生的既有设备撤去费用。申请需附县补助金交付决定通知书和确定通知书、见积书、设备目录、付款确认资料、既有及更新设备照片等。 ④补助率、上限、日程与申请要点:补助额以县补助金对象经费减去县补助额后的自负额为基础,乘以补助率计算。市内中小企业等的补助率为自负额的1/2以内,补助上限为75万日元,未满1,000日元的端数舍去。申请时提交交付申请书兼实绩报告书及附件,交付决定后提交请求书。取得财产未经市长承认不得目的外使用、转让、交换、出借或拆除,相关证据文件需自补助事业完成年度起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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