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和田市乡土特产开发等支援补助金(令和8年度)
实施机关十和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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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1,000,000
补助率
67%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截止日期
2027年3月31日 (剩298天)
适用地区
青森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本补助金由青森县十和田市依据《令和8年度十和田市乡土产品开发事业费补助金交付要纲》设立,旨在振兴市内相关产业,促进乡土产品(符合平成31年总务省告示第179号第5条所列基准的商品)的开发、改良、销售、制造效率化及量产化。补助金在预算范围内交付,每位申请人原则上每年仅可申请1次,要纲自令和8年4月9日起施行。 ②对象者:在十和田市内经营的个人、法人及团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要件:(1)在市内有住所或事务所、事业所;(2)可在令和8年度内完成事业;(3)将来能够持续开展相关活动;(4)能参加市、县等举办的专家咨询会;(5)能参加市举办的商品完成发布会;(6)团体须具备规约和明确的意思决定及执行组织;(7)无市税滞纳。 ③补助对象经费及补助内容:事业分为两个课程。「乡土产品开发课程」涵盖商品试制及分析、包装设计开发或改良、网站等的制作、促销物制作、市场调查研究、外部专家招聘等。「乡土产品改良课程」涵盖机械设备等的导入。补助对象经费包括谢礼、旅费、消耗品费、委托料、通讯运输费、广告宣传费、手续费、借用费、原材料费及机械设备导入费,须为补助金交付决定日之后产生的支出。 ④补助率·上限·日程·申请要点:开发课程补助率为补助对象经费的1/2、上限40万日元;改良课程补助率为2/3、上限100万日元。须于事业完成日起30日内或令和9年3月31日(取较早者)之前以样式第5号提交实绩报告书。申请时须以样式第1号提出交付申请书,并附住民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市税无滞纳证明、产品图像、估价单,改良课程需另附机械设备设计书、工程表、图面、目录及规模决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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