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废止矿山矿害防止等工程费补助金(令和7年度补正)【北海道监督部】

实施机关北海道産業保安監督部(経済産業省)
基于介绍文件
上限金额
¥1,123,811,000
补助率
75%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北海道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本制度依据《停止/废止矿山矿害防止等工程费补助金交付要纲》设立的国家补助制度,旨在对休废止矿山(不含煤矿和亚炭矿)相关的矿害和危害防止,由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工程,以及对采矿权已消灭或采掘活动长期终止、无再开预期的矿山实施坑废水处理的事业者提供经费补助,谋求费用负担合理化和矿害危害的防止。北海道辖区由北海道产业保安监督部长担任交付窗口。 ②对象者:第一类为北海道内的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针对负有矿害或危害防止义务的人无资力或不存在的休废止矿山实施防止工程;第二类为坑废水处理事业者,需满足第26条要件(采矿权已消灭,或采矿权存续但采掘活动已终止且无再开见込)。属于暴力团排除誓约事项相关者排除在外。 ③补助对象经费和补助内容:补助对象工程包括(A)矿害防止工程(堆积捨石/鉱さい的切取与运搬、堤坝/挡墙的筑造改修、山腹水路等排水设施、表面保护、坑道密闭、坑废水集水/导水/处理设施、有害物质流出防止、露天掘跡填埋等)、(B)坑废水处理、(C)设施保全工程、(D)危害防止工程(坑口闭塞、残壁整形和崩坏防止)。经费构成:本工程费、附带工程费、测量及试验费、用地费及补偿费、工程杂费(按工程费×20/1000)、事务经费(按工程费×50/1000)。 ④补助率/上限/日程/申请要点:补助率为补助对象经费的4分之3(0.75)为限度,交付决定额下限原则100万日元。提交期限:矿害防止工程及坑废水处理为当年度7月31日,危害防止工程为当年度8月31日(紧急情况除外)。北海道辖区使用样式1(交付申请书)附样式2(工程计划书)和样式3(工程费明细书)提交给北海道产业保安监督部长。附带资料包括矿害状况说明资料、利害关系者同意书、保安管理机构表、誓约书等。标准处理期间30日,每季度提交进捗状况报告,实绩报告于完工后30日内或翌年度4月10日(孰早)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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