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豆之国市 招聘活动事业费补助金
实施机关伊豆の国市役所 商工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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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10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静岡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本补助金由静冈县伊豆之国市设立,针对在本市设有主要事业所的中小企业等开展的招聘活动事业(与招聘相关的企业信息发布事业),在市预算范围内给予补助。依据令和7年5月29日告示第93号制定,令和8年4月1日起适用修订要纲(告示第48号),旨在支援市内中小企业人才确保。②对象者:补助对象为在市内有主要事业所,且(1)无市税滞纳,(2)无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等重大违反,(3)与暴力团无关联,(4)不从事违反公序良俗事业等全部条件均满足的中小企业等。中小企业等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中小企业、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员工300人以下;零售业50人以下;批发/服务业100人以下)、社会福祉法人、医疗法人、企业组合、一般社团/财团法人、公益社团/财团法人等。③补助对象经费・补助内容:分为三类:(1)联合说明会出展事业(招聘信息企业举办的联合说明会出展费、参加费、会场及设备租赁费,自办或关联公司活动不可);(2)企业PR视频制作事业(招聘目的视频外包制作费及发布费,须不违反著作权法);(3)招聘信息刊登事业(招聘杂志/就业网站/SNS等的招聘信息刊登及制作费用,不含报纸媒体)。④补助率・上限・时间・申请要点:补助率为补助对象经费(除消费税)的1/2以内,上限10万日元(100日元以下舍去)。同一申请人各事业仅1次;同一年度限1事业。申请须在招聘活动开始日前提出。实绩报告须在事业完成后30日内或次年度4月10日(孰早);请求书须在收到确定通知后10日内提交;约1年后须提交状况报告书(雇用状况)。交付决定前已支付的经费不在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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