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8年度爱媛县自行车据点设施再生能源设备等导入支援补助金
概要
①事业概要:本补助金由爱媛县根据《令和8年度爱媛县自行车据点设施再生能源设备等导入支援事业实施要领》及交付要纲设立,资金来自环境省的二氧化碳排放抑制对策事业费交付金(地域脱碳转型·再生能源推进交付金)。其目的是通过对县内自行车据点设施引入自家消费型太阳能发电及蓄电池设备给予补助,削减CO2排放、推进县内脱碳化。 ②对象者:在县内补助对象区域内的自行车据点设施(实施租赁自行车的设施、Cycle Oasis、Cycle Rescue 及其他自行车相关设施)导入自家消费型太阳能发电设备及蓄电池设备的民间事业者。通过电力销售合同或租赁合同引入时,需与合同利用者联合申请。补助对象区域限于已制定地域温室效应对策实行计划(区域施策编)等的县内市町,松山市、今治市、新居浜市、西条市、鬼北町除外。县税滞纳者及涉黑相关者不予支援。 ③补助对象经费及内容:补助对象设备为自家消费型太阳能发电设备(未取得FIT/FIP认定且以自家消费为目的,发电电力的50%以上须在同一事业所场内自家消费)及作为附属设备的蓄电池设备。补助对象经费包括设置必需的工事费、设备费、业务费及知事认可的其他费用。既存设备的拆除·处理费不在支援范围。要求商用化且具有引入实绩、非中古品。 ④补助率·上限·进度·申请要点:太阳能发电设备按设置容量每1kW 5万日元;蓄电池设备按蓄电池价格(日元/kWh)的三分之一补助(家庭用<20kWh以14.1万日元/kWh,业务用≥20kWh以16.0万日元/kWh为上限的三分之一)。费用效率性超出25万日元/吨-CO2的部分不计入补助对象。受理期间为令和8年5月20日(水)~令和8年12月25日(金)(视申请受理状况可能中途结束)。事业完成期限为令和9年1月29日(金),实绩报告须在完成后30日或令和9年2月15日(取较早者)前提交。咨询·提交:爱媛县县民环境部环境局环境·零碳推进课(电话 089-912-2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