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8年度】鯖江市展示会等出展支援补助金
实施机关福井県鯖江市 産業振興課
上限金额
¥50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截止日期
2027年2月26日 (剩265天)
适用地区
福井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为支援鯖江市内事业者的销路扩大事业,对参展展示会等的相关经费给予部分补助。「展示会等出展支援补助金」不仅对首次出展,对同一展示会的多次出展(最多5次)也给予支援,从而促进事业者持续性销路开拓。申请基于鯖江市补助金等交付规则第4条的规定,附关系书类提交申请书。 ②对象者:在鯖江市内有事业所的事业者。法人时附定款,团体时附团体规约或登记事项证明书;所有申请者须提交完纳证明书(证明市税无滞纳)。曾利用鯖江市补助金进行展示会出展的,须在别纸记入过往全部展示会出展状况(出展年月日、展示会名称)。事业遂行所需许认可须事先取得。 ③补助对象经费·补助内容:补助对象经费包括出展料、通讯运输费、笔耕翻译料、委托料、使用料及租赁料。事业内容定为「销路扩大事业」,须明确出展会名、会期、会场名。事业完成后提交实绩报告书(样式第10号)、事业精算书(样式第11号)、收支决算书(样式第12号),并附支付证明、展示会全景照片、展示物照片。事业计画变更(补助对象经费20%以上变更等)时须提交样式第5号(变更承认申请书)、样式第6号(事业变更计画书)、样式第7号(收支变更预算书)取得承认。中止事业时提交样式第9号(中止届)。 ④补助率·上限·进度·申请要点:补助率为补助对象经费的2分之1以内,补助金额1事业者上限50万円(千円未満切舍)。第2次以后的出展上限40万円(补助对象经费2分之1以内),但同一展示会的出展最多限5次。申请时提交申请书(样式第1号)、事业计画书(样式第2号)、收支预算书(样式第3号)。法人时附定款·登记事项证明书,团体时附团体规约,并附完纳证明书、展示会内容明白书类、见积书。曾利用鯖江市补助金出展的须并附别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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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批发业销路开拓地区活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