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8年度 知识产权取得支援事业补助金(板桥区产业振兴公社)
概要
本助成金为公益财团法人 板桥区产业振兴公社实施,旨在支援板桥区内企业的高度化与经营基础强化,对取得专利权・实用新案权・商标权・意匠权所需经费的一部分进行助成。令和8年度受理期间至令和9年3月5日(周五),预算用尽即终止。每一事业者同一年度仅可申请1件(1权利),例如同一产品A取得专利权与意匠权时仅可选其一申请。1权利=1设定登录号,须在权利设定登录完成后、自设定登录日起1年以内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①在板桥区内拥有「总公司」或「事业所」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小企业者;②在板桥区内已营业1年以上的中小企业者・个体事业主;③大企业未实质参与经营;④前年度的法人住民税、法人事业税无滞纳;⑤未从其他自治体就同一权利接受同样宗旨的补助金;⑥未曾就同一权利接受过本补助金。 补助对象经费为国内的审查请求料、登录料、弁理士费用、以及其他与产品及技术保护直接关连的经费。消费税、转账手续费、邮寄费等间接经费不属对象。商标权的弁理士费用(报酬)以10万日元为上限。补助金额:专利权=补助对象经费的1/2或30万日元中较少者(千日元未满切舍);实用新案权・商标权・意匠权=补助对象经费的1/2或20万日元中较少者(千日元未满切舍)。 申请流程:先以电话向公社咨询,将下述提交书类通过邮件等预先内容确认,之后向财团窗口持参或邮送提交。提交书类:(1)知识产权取得支援事业补助金交付申请书(第1号样式,代表者署名或加盖代表者印),(2)设定登录证写本(电子交付时打印PDF),(3)纳税证明书(法人:法人事业税及法人住民税;个人:住民税或非课税证明+个人事业税),(4)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仅法人,发行3个月内,写本可),(5)个体事业主的开业届写本,(6)必要业种的营业许可证,(7)经费的领收书或请求书+振込金受取书(通帐写本可),(8)弁理士事务所等委托契约书写本(无契约时以特许厅出愿受付通知复印件代替,须载明出愿人与代理人名),(9)使用许诺(许可)契约书或使用承诺书(基于使用许诺申请时),(10)申请前确认表(指定样式)。交付决定后,公社邮送交付决定通知书及交付请求书,补助事业者提交补助金交付请求书后获得补助金。咨询:公益财团法人 板桥区产业振兴公社 经营支援组,TEL 03-3579-2175,FAX 03-3963-64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