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市认证地域经济牵引事业推进补助金
实施机关丹波市 商工観光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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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15,00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截止日期
2032年3月31日 (剩2125天)
适用地区
兵庫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 丹波市认证地域经济牵引事业推进补助金依据《地域经济牵引事业促进相关法律》设立,由丹波市商工观光课主管。面向取得兵库县知事认证的「地域经济牵引事业计划」并在丹波市内开展企业立地等设备投资的事业者,按年度补助新增固定资产税的一部分,以推动市内产业集聚、活性化及基础强化。要纲于令和6年4月1日(2024年4月1日)告示第116号施行,至令和14年3月31日失效。 ②对象者: 须为依据法第13条第4项或第7项获得认证、开展地域经济牵引事业的企业,且不适用法第25条规定的课税特例(不均一课税)。同时土地、家屋、构筑物合计取得额须超过1亿日元(农林渔业及其相关行业为5千万日元以上)。新增或扩建的工厂/事业场必须位于丹波市内。 ③补助对象经费与补助内容: 补助对象施设等包括: 基本计划同意日(令和6年4月1日)至令和10年3月31日期间取得的对象施设用家屋及构筑物(不含事务所部分)、其敷地土地(仅限同意日后取得且取得日翌日起1年内开始建设的土地)、以及在对象施设内设置的机械及装置。土地租赁场合,仅家屋、构筑物、机械装置中符合要件部分为对象。 ④补助率・上限・时间表・申请要点: 补助金额为补助对象期间各年度对象施设固定资产税额的二分之一(1/2),每年度上限1,500万日元。补助对象期间为新增固定资产税课征年度起3个年度分。申请须在每年度固定资产税完纳次日起6个月以内,向市长提交申请书及4类附件: 牵引事业计划认证书类、不适用法第25条课税特例的证明、固定资产税完纳证明、市税无滞纳证明。每年都需重新申请;与国、县等其他同种补助不得重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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