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市IT相关事业所等振兴支援事业补助金
实施机关丹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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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1,500,000
补助率
25%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兵庫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本补助金由兵库县丹波市设立,旨在促进市内产业振兴和地区活性化,对在丹波市内开设具有革新理念和高度IT技术的IT关联事业所的经营者,配合兵库县实施的「兵库创新据点开设支援事业」予以补助。依据丹波市IT关联事业所等振兴支援事业补助金交付要纲(令和4年5月19日告示第435号,至令和7年陆续修订)施行,申请前需取得对象事业所指定。 ②对象者:在丹波市内开设具备必要附带设备的IT关联事业所,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 拥有3年以上事业计划(包括运用高度IT技术、今后预期可成长的事业计划);(2) 具备运用革新理念和高度IT技术开展事业的经验、实绩或知识能力。申请时拖欠丹波市市税者除外。补助金交付前需先取得兵库县认定。 ③补助对象经费与内容:补助对象经费分为三类——事业所相关的租赁费、事业所相关的建筑改修费、事业所所需的办公设备购置费。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相当额、市有财产的租赁费及建筑改修费不计入补助对象经费。补助金额=补助对象经费×补助率,不满1,000日元的端数舍去。 ④补助率・上限・流程:补助率通常区分为4分之1,过疏指定区域事业所适用「4分之3乘以后再乘1/2」。上限:租赁费年30万日元(过疏区域45万日元);建筑改修费开设时1次限50万日元(空置房屋/店铺改修100万日元,过疏区域100/150万日元);办公设备购置费25万日元。初年度申请须于事业着手前提交,次年度以后须于该年度4月30日前提交。事业完成后30日内提交实绩报告,开始营运后须连续经营3年,账簿保存5年,财产法定耐用年限内处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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