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等GX促进事业费补助金(徳岛县)

实施机关徳島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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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40,00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截止日期
2027年1月29日 (剩237天)
适用地区
徳島県
单一地区

概要

本补助金由日本徳岛县实施,旨在帮助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及能源价格高企影响的县内中小企业,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调达、引领性导入清洁能源新技术,并通过脱碳电源确保提升竞争力。对县内中小企业者在工厂或事业所等场所新引入脱碳发电设备(含次世代型太阳电池如钙钛矿太阳电池)或蓄电池所需经费,按预算范围内给予补助。依据为徳岛县补助金交付规则(昭和58年第53号)及本要纲。 申请者须为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中小企业者,但排除「准大企业」(同一大企业持股1/2以上,或多个大企业合计持股2/3以上,或大企业役员/职员兼任本企业役员1/2以上)及「第三セクター」(地方政府出资1/4以上)。暴力团及其密切关系者、风俗营业等管制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亦不予受理。若导入次世代型太阳电池且投下固定资产额达1,000万日元以上,对象扩大为「会社及个人事业者(第三セクター除外)」。 补助对象事业为:在县内工厂或事业所新引入脱炭素发电设备或蓄电池,且补助对象经费(投下固定资产额)须达500万日元以上。所引入发电设备所得电力除余剰電力外须自家消费,且不得取得再生能源特别措置法第9条第4项的FIT・FIP认定。蓄电池须与本事业新设或既设的脱炭素发电设备相连接。 补助率为补助对象经费(不含消费税)的二分之一(千円未満切捨),上限2,000万日元;若导入次世代型太阳电池且投下固定资产额达1,000万日元以上,上限提高至4,000万日元。补助按受付顺序决定。申请须在工程着手日14日前以様式第1号向知事提交,附事业实施计划书(様式第2号)、章程及登记簿誊本(个人事业者则为住民票)、最近两个事业年度的财务报表、青色申告承认申请书副本、县税无未缴证明等。实绩报告须于事业完了日起30日内或令和9年1月29日以早者为期限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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