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岛町农林水产业者物价高涨对策支援事业补助金

实施机关愛媛県上島町
基于官方PDF全文
上限金额
¥2,000,000
补助率
67%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愛媛県
单一地区

概要

本补助金依据《上岛町农林水产业者物价高涨对策支援事业补助金交付要纲》(令和8年3月2日告示第9号)制定,旨在物价高涨影响长期化的背景下,对支撑地域产业的町内农林水产业者面向持续稳定经营开展机械导入、设施整备等行为予以支援,在预算范围内交付补助金。要纲于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施行,作为上岛町补助金交付规则(平成16年上岛町规则第46号)的补充。 补助对象为从事农林水产业、于申请年度对农林水产物(含加工品)进行青色或白色申报、住所位于町内且主要在町内开展事业活动的个人或法人。农业者整备设施时,需对町内所有或租赁的农地(含依农地法及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租赁的农地以及国有农地的出租地)进行整备。此外还需满足:事业完成后5年以上能够积极经营、无町税滞纳、不属于暴力团员不当行为防止法第2条第2号至第6号情形等要件。 补助对象经费为面向持续稳定经营,为实现品质提升、生产力提升、节能化、省力化、确保劳动力等所必需的机械导入、设施整备等所需经费(不含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但可用于农林水产业以外用途、或可由非农林水产业者使用的高通用性物品(例:轻型卡车、电脑、打印机等)不属于对象。不足1,000日元的尾数舍去。 补助率为三分之二以内。补助金额:法人限额200万日元;个人限额50万日元(认定农业者及认定新规就农者限额75万日元)。多个符合要件的农林水产业者联合开展共同事业时,限额为50万日元×农林水产业者数(最高200万日元)。申请须使用样式第1号(交付申请书)附相关书类,于另行规定的期日前提交町长;交付决定后实施事业,事业完成日起10日内或当年度12月25日之较早者前提交样式第6号(实绩报告书),确定通知后提交样式第8号(精算払请求书)。取得价格50万日元以上的财产须以财产管理台账(样式第10号)管理,在耐用年限期间内处分受限;相关账簿须保管5年。

标签

农林水产业设备投资节能・脱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