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野市中小企业振兴补助金(工业・观光)
实施机关茅野市 産業経済部 商工課 工業・産業振興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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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8,000,000
补助率
1%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截止日期
2027年5月31日 (剩359天)
适用地区
長野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茅野市中小企业振兴补助金(工业・观光)依据《茅野市中小企业振兴条例》,对市内工业及观光业中小企业的工厂、观光(住宿)设施设置及折旧资产取得给予补助。事业分为3类:(1)指定设施设置事业(公害防治、废弃物处理、员工福利设施);(2)工厂设置事业;(3)观光(住宿)设施设置事业。 ②对象者:在茅野市内有事业所、从事制造业或观光业的中小企业者等,并在茅野市区域内设置工厂或观光(住宿)设施者。观光(住宿)设施设置事业限定为:取得《旅馆业法》第3条规定的旅馆业许可,且在市内连续运营观光(住宿)设施10年以上的事业者。须无市税(含国民健康保险税)滞纳。 ③补助对象经费・补助内容:工厂・观光设施设置事业以土地・建筑物・折旧资产的新设・增设・利用空置工厂的工厂设置所需经费(每年度固定资产课税标准额)为对象。新设要求投下固定资产总额2,000万日元以上,增设要求固定资产评价额增加率20%以上。指定设施则要求:公害防治设施300万日元以上、废弃物处理设施100万日元以上(排除焚烧处理)、员工福利设施500万日元以上。 ④补助率・上限・时间安排・申请要点:补助率工厂・观光设施为100分之1.4(补助期间:新设3年、增设2年);指定设施分别为公害防治100分之10(上限800万日元)、废弃物处理100分之5(上限20万日元)、员工福利100分之10(上限300万日元)。每年度补助上限:土地500万、建筑物800万(增设500万)、折旧资产300万(增设200万)日元。申请期间为令和8年(2027年)4月1日至5月31日。补助金交付须经茅野市中小企业振兴审议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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