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事业概要:绿市空置店铺及空置住宅活用补助金(令和6年3月29日告示第27号,令和8年告示第54号一部改正)旨在促进在绿市(群马县)市内空置店铺及空置住宅出店开业,振兴商业及地区经济。事业类型分为「空置店铺活用型事业」与「空置住宅活用型事业」两类,立地在立地适正化计画指定的重点区域(居住诱导区域)内时补助上限提高。 ②对象者:补助对象为以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第1项第3号服务业或第4号零售业为主业的个人、法人或团体,以及在市内开展地区活性化事业的市民团体、NPO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原则上每周营业5天以上,已取得或确保取得必要许可,具有可持续的具体事业计划,且改修后能持续5年以上经营。已在交付决定前开工、已获国/县/市其他补助、有市税滞纳、夜间17点以后专营、无人贩卖、风俗营业及暴力团等不在对象之列。 ③补助对象经费・补助内容:补助对象经费分为(a)空置店铺等的改修及设备相关经费(仅限事业必要范围),(b)店铺租赁费(除押金、礼金、保证金、管理费、共益费等,亦不含向所有者2亲等以内亲属支付的租金)。此外还设加算措施:实绩报告前迁入市内的移居起业者加算30万日元、活用空置店铺登录物件10万日元、特定创业支援等事业修了者10万日元。住居共用部分经费不在对象内。 ④补助率・上限・日程・申请要点:补助率均为2分之1以内。改修・设备费限度额每次50万日元(重点区域内为150万日元),店铺租赁费上限5万日元/月,自出店翌月起12个月间;未满1000日元的尾数舍弃。需提出样式第1号交付申请书,附带事业计画书(样式第2号)、报价单、收支计画、许可证、住民票・章程、纳税证明、誓约书(样式第3号)、警察照会役员名簿(样式第4号)、所有者同意书(样式第5号)、登记事项证明书等。事业完了后1个月内提出实绩报告书(样式第9号),经额确定通知(样式第11号)后用支付请求书(样式第12号)请款。交付后5年以内退出者按经过年数20%~100%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