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田市商业支援事业补助金(零售店等开业支援事业)

实施机关浜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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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2,30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島根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滨田市商业支援事业补助金(小型零售店等开业支援事业)依据平成17年10月1日告示第52号及令和8年4月1日适用的实施要领运作,旨在通过支援具有持续效果的商业机能维持·提升活动,振兴滨田市(岛根县)地区商业与中小商业。基本理念包括:贡献于地区商业活力、具备具体且持续的补助效果、不以一次性集客为目的、不与国库及县补助金重复、设定具体数值目标、并与滨田商工会议所或石央商工会等公共支援机构建立从计划阶段到事后跟踪的连携指导体制。 ②对象者:日本标准产业分类大分类下的小型零售业、餐饮服务业、生活相关服务业或娱乐业,在滨田市内拥有开店计划的中小企业者或个人。需具备:(a)依据产业竞争力强化法第2条第31项接受认定特定创业支援等事业的资格(含正在接受、已接受、修了前),(b)经滨田市起业等计画认定审查会认定,(c)交付决定后实施5年以上补助对象事业的计划。市税滞纳者、大企业出资比例过半者、风俗营业(第4号)·性风俗、易断·观相·相场案内业、竞轮·竞马等竞走场及竞技团、艺妓业(除置屋·检番)、场外马券·车券售场、宗教·政治·经济·文化团体均不可。大型零售店内出店及无人店亦不可,市内单纯移转原则不可。 ③补助对象经费·补助内容:包括改修费、备品购入费(5万円未満的备品·消耗品不可,含合计5万円以上的食器等大量购入)、家賃(自开店月起14月范围内12个月分;敷金·权利金·手付金·运营费·共益费不可)、广告宣传费(开店后3个月内的海报·传单·店卡·杂志广告·免费报·Web广告·报纸广告·DM·HP制作·电视/广播CM等)。20万円以上须取两家以上估价单,100万円以上须签合同。市外发注须事前协议。展业所需且补助事业者所有为原则。事业开始后5年以上须按补助目的活用。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相当额除外。 ④补助率·上限·日程·申请要点:补助率为补助对象经费的1/2以内;上限200万円(家賃補助1月10万円)。若申请日时申请者(法人为代表者)为39岁以下的青年,上限提至230万円。允许跨年度持续补助(年度逐次申请)。以样式第1号交付申请书提交至市长指定期日,附商工会议所等担当经营指导员的意见(别紙2)。原则上交付决定后事业开始。9月30日现在的遂行状況に係る报告(样式第5号)须10月31日前;开店后1年间每季度受商工会议所等指导并以样式第5号の2报告。事业完了后20日以内或当年3月10日のいずれか早い日に以样式第6号实绩报告,附收支决算书。事业完了所属年度终了后5年间、毎会計年度終了後60日以内に様式第1号で事業実施効果報告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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