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阜市】展览会等参展补助金
实施机关岐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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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10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岐阜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依据《岐阜市事业创造支援补助金交付要纲》(2009年4月1日决裁,2024年3月29日最新修订)第6条,岐阜市设立「展览会等参展补助金」,支持中小企业及团体出展于县外或互联网上举办的展览会、商谈会、博览会等类似活动,以开拓新的交易对象与业务合作伙伴、拓展销路,从而促进本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②对象者:补助对象为在岐阜市内设有总部、主要事业所或工厂的中小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第1项),构成员中四分之三以上为中小企业的团体,以及离开(原)市营创业孵化设施5年以内的「孵化设施退所者」。但拖欠市税者、就同一展览会出展已接受本要纲以外公共补助者、本年度内已获本补助者、或集团公司已于本年度获本补助者,均不在对象之列。 ③补助对象经费・补助内容:补助对象经费为参展费及其他类似费用(包含同年度内支付的预约金等,扣除消费税与地方消费税)。对象展览会须以开拓新交易对象、业务合作伙伴为目的;以零售为主要目的、未向一般公众公开、举办期间不属于申请年度、以及市长认定不适当的展览会均除外。 ④补助率・上限・时程・申请要点:补助金额为补助对象经费的二分之一以内,上限10万日元(在预算范围内)。申请时期为展览会举办日的1个月前。可连续2个年度申请(孵化设施退所者首次申请或活用产学官连携/启动补助金所开发成果出展时可连续3年度),连续受领期满后须间隔1个年度以上方可再申请。需向市长提交:交付申请书(样式第1号)、事业计画书(样式第2号)、收支预算书(样式第4号)、主办方核发的出展许可证或申込受理书的影本、展览会概要资料、市税无滞纳证明书、同意书、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或个人事业者开业申报书的影本、最近一期决算书的影本、中小企业概要资料、团体构成员名簿(团体申请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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