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水市中小企业碳中和推进事业补助金

实施机关射水市商工企業立地課
基于官方PDF全文
上限金额
¥1,333,000
补助率
67%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截止日期
2027年1月29日 (剩237天)
适用地区
富山県
单一地区

概要

本补助金由富山县射水市运营,活用令和8年度国家《物价高涨对应重点支援地方创生临时交付金》,针对全球碳中和推进及能源价格高涨的形势,支持市内中小企业引进节能设备进行减排降本。通过节能设备投入降低经费,提升生产效率、改善加薪环境,并在供应链中确保竞争优势,扩大交易规模与开拓新销路。射水市商业支援中心作为窗口提供伴走式咨询支援。 申请对象为:在射水市内设有本社(实质性开展事业活动)或事业所的中小企业者(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第1项),无市税等征收金滞纳,且已获得「零碳城市射水」环境合作伙伴认定,或在业绩报告时之前预计可获认定。包括市内的小规模事业者。 补助对象事业为:补助对象者在市内建筑物中实施的、有助于事业的节能设备(空调设备、热水器、LED照明设备等)的更新与改良。补助对象经费包括设计、设备本体购置、施工、既有设备拆除处分费等,设备本体购置费用(不含消费税)须在10万日元以上。已获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补助的同一经费、申请者自制产品的更新改良经费均不在对象范围内。 补助率与上限分为两档:接受节能诊断并依诊断结果实施的事业,补助对象经费的2/3以内、上限1,333千日元;其他事业为1/2以内、上限1,000千日元。事业期间为令和8年5月1日~令和9年2月26日,申请募集期间为令和8年5月1日~令和9年1月29日,预算上限达到即结束。同一年度内交付仅限1次。申请须提交样式第1号(交付申请书)并附事业计划书(样式第2号)及3个月内开具的市税完纳证明等。

标签

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其他服务业建设业餐饮服务其他节能・脱碳设备投资地区活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