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摩市利用故乡纳税进行资金筹措支援事业补助金

实施机关多摩市役所市民経済部経済観光課
基于官方PDF全文
上限金额
¥4,500,000
补助率
67%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東京都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多摩市基于第6次综合计划理念,为支持有助于市内产业振兴及地域课题解决的事业者,运用众筹型故乡纳税机制,由市政府作为捐赠受理方,将募集到的捐款(扣除门户运营手数料后)作为补助金交付。与一般补助金不同,交付额取决于实际募集到的捐款额,可能需要自筹资金补足。 ②对象者:在募集开始时点于多摩市内拥有住所的个人事业主或在市内设有事业所的法人。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无市町村税滞纳;非暴力团及其相关者;非宗教组织、政治团体或风俗营业者;同年度未受领本补助金等。任意团体若具备章程、规约并实施会计处理(含预算决算)亦可申请。 ③补助对象经费及内容:项目须有助于多摩市产业振兴及地域课题解决。对象经费仅限交付决定日至当年度3月末日间支付的款项。下列不属对象:与补助事业无直接关联的经常性运营费、饮食费、无凭证经费、已受国家或其他团体补助的经费、消费税及租税公课、社会通念上不当的经费。捐赠目标额以补助对象经费的2/3为上限。 ④补助率・上限・时间表・申请要点:补助额=募集捐款合计额-门户运营事业者手数料等。市初始预算450万日元。属于创业・新市场进出・事业转换・业种转换且无期限的事业,可纳入「最低保证」对象:当募集额未达目标3成时由市政府补足。事业期间至交付决定年度3月末日。申请前须经济观光课事前面谈。书类可窗口・邮寄・邮件提出(无须押印)。按书类到达顺序审查,预算用尽即截止。提交书类含第1~4号样式、定款及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写本、决算书或确定申告书写本等。事业完成后须提交第12号样式(实绩报告书),交付额确定后由市政府于受理请求书后30日内支付。单价50万元以上取得财产受5年处分限制;账簿及凭证须保留5年。可申请概算支付(寄附募集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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