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施等灾害恢复费补助金

实施机关厚生労働省(新潟県経由)
基于官方PDF全文
上限金额
¥769,10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新潟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本补助金针对因暴风、洪水、高潮、地震等异常天然现象造成损坏的医疗设施等的灾害恢复工程及设备费用,由厚生劳动大臣根据《医疗设施等灾害恢复费补助金交付要纲》(1995年厚生省发健政第22号,最终修订令和2年12月24日)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拨付国库补助。新潟县在县官网上发布该制度的窗口信息供县内医疗机构申请利用。②对象者:公立医疗机构(都道府县/市町村/日本红十字会/济生会/厚生连等设置的医院及诊所)、偏远地区诊所、救命救急中心、医院群轮番制医院、急救告示医院、在宅当番医制医院/诊所/牙科诊所、休日夜间急诊中心、灾害据点医院(基干及地域)、偏远医疗据点医院、周产期母婴医疗中心、小儿救急医疗据点医院、在宅医疗实施医院/诊所、癌症及脑卒中医疗实施诊所/医院、肾移植设施、老人日间照护设施、共同利用设施、看护师等养成所、理学疗法士等养成所、急救救命士养成所、牙科卫生士养成所、地域医疗研修中心、研修医研修设施、医院内托儿所、看护师宿舍、急救医疗情报中心。国、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大学法人及医疗法第7条之2第1项规定的设置者所设设施原则上不纳入。③补助对象经费及内容:受灾部分恢复所需的工程费/工程承包费、与建筑物一体恢复的医疗设备、医疗机器(每件超过50万日元;牙科类每件超过10万日元)、养成所教材费等。④补助率/上限/日程/申请要点:补助率原则上为1/2;指定激甚灾害或东日本大地震受灾公立医疗机构为2/3。基准额按设施类别定:救命救急中心7.691亿日元、灾害据点(基干)6.7728亿、灾害据点(地域)4.4745亿、共同利用设施3.889亿、偏远医疗据点2.292亿、研修医研修设施1.987亿、老人日间照护1.652亿、周产期8330万、医院群轮番/急救告示/在宅医疗实施医院8020万、地域医疗研修5960万、肾移植4430万、小儿救急据点2815.5万、在宅当番医制诊所等1313.9万、救急医疗情报中心1310万。每设施算出额不满1000日元的部分舍弃。申请须在每年度另行通知的期限前以第2号样式向厚生劳动大臣提出;决定标准期为申请到达日起原则上2个月以内;事业实绩报告须以第3号样式在完成日后1个月或次年度4月10日中较早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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