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废止矿山矿害防止等工程费补助金(令和7年度补正)【近畿支部】
概要
本补助金面向因原义务人无资力或已不存在的休废止矿山(不含煤炭与亚炭矿山)所产生的矿害与危害防止事业,由日本经济产业省(中部近畿产业保安监督部 近畿支部负责本登记的近畿管区:福井、滋贺、京都、大阪、兵库、奈良、和歌山)对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矿害防止工程·危害防止工程,以及对矿坑废水处理事业者实施的坑废水处理事业予以经费补助,旨在矫正费用负担失衡,从而保障矿山周边地区的环境与公共安全。 对象有两类:①对矿害·危害防止具有义务的人无资力或已不存在的「补助对象矿山」,由当地地方公共团体开展矿害·危害防止工程时可申请;②采矿权已消灭,或采矿权虽存续但采掘活动终止后历时长久且无重启可能的矿山,由坑废水处理事业者(或承接其业务的指定矿害防止事业机关、JOGMEC等机构)开展坑废水处理时可申请。被列入暴力团排除誓约事项的当事人不在补助范围内。 补助对象经费包括:矿害防止工程(堆积废石·矿渣切除运输、坝堤·挡墙修筑改修、山腹水路·沢水排水路·非常排水路·堆积场雨水暗渠·开渠的设置改修、坝面与堆积物表面保护、流木与土石止设施、坑道密封、坑废水集水·导水·处理(含沉淀物堆积)设施的设置改修、用水路与饮用水给水设施、矿山残留有害物质流出飞散防止、露天采掘迹地填埋等及附带工程);危害防止工程(坑口闭塞、残壁整形与崩塌防止设施的设置改修等);坑废水处理;以及矿害防止工程完成后的设施保全工程。费目涵盖本工程费、附带工程费、测量及试验费、用地费及补偿费、工事杂费、事务经费。 补助率为补助对象经费的4分之3为限,交付决定额下限原则为100万日元。要纲未明示单件上限金额,按年度预算范围个别审定。提出期限:矿害防止工程与坑废水处理为当年度7月31日,危害防止工程为当年度8月31日(紧急情形除外)。地方公共团体使用样式1、坑废水处理事业者使用样式24的交付申请书,附工事计划书及工事费明细书,向所在地所辖产业保安监督部长提出。标准处理期间30日;可通过补助金申请系统电子申报。实绩报告须在事业完成后30日或次年度4月10日中较早一日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