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8年度】鯖江市知识产权等取得补助金
实施机关鯖江市 産業振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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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10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福井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鯖江市为推动本市地场产业的中长期振兴育成,对市内中小企业者等开展的特许权、实用新案权、意匠·商标登记取得给予支援,从而强化市内产业的竞争力并培育创造性产业。本补助金背后支援地场产业(眼镜·纤维·漆器等)的知识产权战略,旨在强化市内产业的技术品牌力。 ②对象者:补助对象者为(1)市内有本社或生产活动据点事业所,经营制造业、机械器具卸卖业或信息服务业的中小企业,或(2)2名以上前述中小企业构成的团体。本补助金为预算范围内支援,达到预算上限时停止受理。计划有时建议尽早咨询。必须在事业开始前事先联络。 ③补助对象经费·补助内容:补助对象经费包括特许厅手数料(申请、申请请求、评价书请求相关:消耗品费·手数料)、弁理士手数料(消耗品费·手数料)、该权利相关研修费用(报酬费·消耗品费·使用料及租赁料·负担金)、意匠·商标的设计开发费用(委托料·手数料)。特许权、实用新案权、意匠·商标登记取得相关费用广泛为补助对象。 ④补助率·上限·进度·申请要点:补助率为2分之1以内,补助金额年度内1名仅补助一事业:特许权取得10万円以内、实用新案权取得10万円以内、意匠·商标登记5万円以内。事业终了后提交补助金交付申请书(样式第1号)、事业精算书(样式第11号)、收支决算书(样式第12号)、特许权等取得概要书、特许权等取得确认书类(官报写)、定款或构成员名簿及团体规约、完纳证明书、支付经费领收书写、补助金交付请求书。市发出「补助金等交付指令书」通知,并向申请者指定金融机关口座汇入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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