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8年度 公设试验研究机关等利用助成金
概要
令和8年度公设试验研究机关等利用助成金是公益财团法人板桥区产业振兴公社针对板桥区内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制品开发等课题或推进技术革新而在公设试验研究机关等进行机器利用、委托试验、检查、实地技术支援等所需经费交付助成金的制度。本制度旨在促进技术开发与制品开发,进而促进区内产业振兴。 助成金交付对象为:(1)区内有本社或事业所、营业1年以上的中小企业者;或(2)构成员的3分之2以上满足前号要件的小组。同时需不满足(3)~(12)的除外要件,包括:申请经费已或将受公社别事业、国·地方公共团体其他公益团体等补助金支援者;法人住民税及法人事业税(个人事业者为住民税及个人事业税)滞纳者;未根据所得税法进行开业等届出的个人事业者;东京都板桥区暴力团排除条例规定的暴力团关系者、遊兴娯楽业中的风俗相关业、博彩业、赌博等社会通念上不适当的事业者;连锁销售取引、负面选择(送付商法)、催眠商法、灵感商法等不适当业态;民事再生法或会社更生法的申立等事业继续性不确定者;不能提出全部申请必要书类者;所谓「准大企业」(大企业单独持有发行股份1/2以上、或复数持有2/3以上、或役员1/2以上等);其他理事长认为不适当者。 助成对象为为解决技术开发·制品开发的课题或推进技术革新,在以下各号机关进行机器利用·委托试验等所需经费:(1)学校教育法第1条规定的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2)以研究开发为主要业务的国或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支援机关、研究机关或独立行政法人;(3)通过试验所认定机关获得登录认定的国内事业者(独立行政法人制品评价技术基盘整备机构认定中心、公益财团法人日本适合性认定协会、日本化学试验所认定机构、株式会社电磁环境试验所认定中心);(4)其他理事长认可的机关。 助成率为助成对象认可经费的3分之2以内,限度额10万日元,预定件数5件程度(预算范围内实施)。助成对象期间为令和8年4月1日(三)至令和9年3月12日(五)。事业流程的①~③手续须在助成对象期间内进行。提出书类:①交付申请书(含别纸1、2);②助成对象经费支付确认资料(可复印);③前年度法人住民税(个人为个人住民税)、法人事业税(个人为个人事业税;非课税不需要)纳付确认书类(可复印)。由于交付件数有限,需事前联系。申请书类需明了具体记载。书面通知审查结果。助成金额决定后,根据请求向指定口座振込。如违反要纲、不正手段受给、理事长判断不适当者,可取消交付决定的全部或一部并要求返还。咨询窗口:公益财团法人板桥区产业振兴公社中小企业サポートセンター(〒173-0004 板桥区板桥2-65-6 情报处理中心5阶,电话:03-3579-2191,Email:khk@itabashi-sangyo.j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