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8年度十和田产品销路开拓支援事业补助金
概要
①事业概要:本事业为青森县十和田市于令和8年度(2026年度)实施的「十和田产品销路开拓支援事业补助金」,对在十和田市内生产的农林水产物及其加工品,或在市内制造的商品(统称「十和田产品」),为扩大销路及开拓新需求而前往县外(含国外)参加商谈会、展示会、博览会以及对面销售、试吃销售等催事活动的市内事业者给予支援。依据《十和田市补助金等交付规则》(平成17年规则第66号)及本要纲,在预算范围内交付。 ②对象者:补助对象为在十和田市内有住所或事务所、事业所的个人、依《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中小企业法人,以及具备规约且决策执行组织已确立的团体。需满足以下要件:不经营连锁店、无市税滞纳、非《十和田市暴力团排除条例》第2条规定的暴力团及其相关人员、且非市长认定为不适宜交付者。 ③补助对象经费及内容:以交付决定日以后支付的事业相关经费为对象,包括别表第1所列:酬金或委托费(口译及说明员,雇佣者除外)、旅费(交通费以1往返2人为上限,住宿费以2人为上限,按十和田市职员旅费条例准低额)、消耗品费(销售用商品除外)、印刷装订费、通信运输费、出展料(含基本出展费、摊位费、销售手续费)、摊位装饰费、备品租借费。金融机构汇款手续费不属补助对象,从国・县・公共团体获得的助成需扣除。 ④补助率・上限・日程・申请要点:补助率统一为1/2以内,上限额:国内(青森县内除外)商谈会・展示会・博览会30万日元、国内催事15万日元、国外商谈会・展示会・博览会或催事60万日元,1000日元以下尾数舍去。申请须在出展商谈会7天前以样式第1号提交,附住民票写本或登记事项证明书、完纳证明书、商谈会概要、估价单、十和田产品确认书类等。实绩报告须于事业完成后30日内或令和9年3月31日中较早日前提交(样式第5号)。本要纲自令和8年4月9日施行。1事业1件,可多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