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废弃物处理业形象提升与业务效率化支援事业补助金
概要
① 本补助金为福井县「产业废弃物处理业形象提升与业务效率化支援事业补助金」,旨在支援产业废弃物处分业者新开展的形象提升与人才确保措施(形象提升与人才确保事业),以及产业废弃物收集运输业者新引入电子产废联单的措施(电子联单导入事业),从而确保未来产业废弃物的资源循环与适当处理体制稳定运行。 ② 申请对象为 (A) 在福井县内拥有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并依《废弃物处理法》第14条第6项或第14条之4第6项取得处分业许可的产业废弃物处分业者,或 (B) 在福井县内设有事业所,并依第14条第1项或第14条之4第1项取得收集运输业许可的产业废弃物收集运输业者。两者均须对形象提升与人才确保/业务效率化有积极意愿,能切实执行补助对象事业,能提交包含县方要求信息的准确实绩报告,并配合县方事后调查。 ③ 形象提升与人才确保事业的补助对象经费包括:与公司参观会、实习、就业说明会出展相关的备品购置费、耗材费、印刷装订费(小册子、海报等)、广告宣传费(含网页制作、求职网站登载费)、劳务费(兼职雇用费)、场地费、委托费(PR视频与小册子制作委托)、出展费、设营费及其他必要经费。电子联单导入事业的对象经费为电脑等电子设备的备品购置费、电子联单基本费(仅限首次使用料)及其他必要经费。消费税、地方消费税及转账手续费不列入补助对象。 ④ 两项事业的补助率均为1/2,补助上限分别为:形象提升与人才确保事业 20万日元(200千円)、电子联单导入事业 10万日元(100千円);不足千日元的零头舍去。流程:在规定期限前提交交付申请书(样式第1号或第3号)→ 县方审查 → 交付决定 → 事业着手 → 状况报告书(样式第4号)→ 中间检查 → 事业完成 → 实绩报告书(样式第5号或第6号;事业完成后1个月内或次年度4月10日两者较早者之前)→ 确定检查 → 金额确定 → 交付请求书(样式第7号)→ 支付补助金。交付决定日之前已着手事业的支出、已实施过的形象提升与人才确保事业、已导入电子联单的加入单位扩大或利用更新均不在对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