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系厨余处理机设置事业补助金

实施机关志摩市役所 市民生活部 環境・ごみ対策課
基于官方PDF全文
上限金额
¥3,00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三重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本制度由志摩市实施,目的在于促进市内事业所排出的事业系一般废弃物厨余资源化和减量化。购买并设置事业用厨余处理机,通过发酵、干燥等方式进行堆肥化、减量化或消灭化的项目可以申请。官方页面明确提示,必须在购买前进行事前咨询和申请,购买后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因此应先与市环境、垃圾对策部门确认对象设备和预算情况。 ②对象者:申请者须是在志摩市内拥有事业所的事业者,并且为了自行处理该事业所产生的厨余而购买处理机并设置在该事业所。个人事业主还须在市内有住所,且不得拖欠市税。饮食店、住宿设施、零售、批发、事务所等产生事业系一般废弃物厨余的主体较为符合;以处理食品制造业等产生的产业废弃物为目的时不属于对象。 ③补助对象经费和内容:补助对象为厨余处理机“本体”的不含税购买费用。设备须为新品,中古品、转卖品、租赁以及粉碎式处理器等不属于对象。处理能力须达到每日20kg以上。设置完成后,事业者须持续使用5年以上,对生成的堆肥等进行利用或适当处理,并配合市方关于处理机使用状况的调查。 ④补助率、上限和申请重点:补助金额为本体税前购买金额的二分之一,未满1,000日元部分舍去,单件上限为300万日元。资料中没有固定募集截止日,需向市确认预算和受理情况。交付决定前已购买的设备不予补助。申请时需提交交付申请书、设置地点位置图、事业计划书、规格书或使用说明书、报价书、市税完纳证明等材料。请预留证明书取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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