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市企业立地奖励补助金

实施机关丹波市産業経済部商工振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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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5,00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兵庫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丹波市企业立地奖励补助金是兵库县丹波市为促进地域产业振兴和创造就业机会,对在市内尚无工厂的制造业企业、或经兵库县知事承认实施地域经济牵引事业的企业,新设工厂等设施时所产生的土地、建筑、设备等初期投资费用提供补助的市级制度,依据令和6年4月1日改正的交付要纲运行。 ②对象者:在日本国内设有总公司或主要事业所的法人,市内尚无工厂等并新设工厂者。需属于日本标准产业分类中的制造业,或实施经兵库县知事承认的地域经济牵引事业。交付申请时须有在对象工厂等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正式员工3人以上,且未拖欠丹波市市税。常时雇用者须为正式员工,且为国民年金第2号被保险者、雇用保险被保险者、无固定雇用期间。 ③补助对象经费及内容:用地补助包括用地取得费(取得后2年内开始营业,取得1,000㎡以上或租地500㎡以上)和用地租赁料(不含押金等);建筑补助包括建筑面积200㎡以上的工厂建设费或取得费、建筑租赁料、以及原则上委托市内业者实施的设施改修费;设备补助为事业必要的机械设备取得费。 ④补助率·上限·日程·申请要点:用地·建筑取得20%(各限额500万日元),用地·建筑租赁年额的50%(各限额200万日元/年),设施改修50%(限额100万日元),机械设备50%(限额300万日元,营业开始时一次性)。开始营业30日前须提交对象工厂指定申请书,开始营业后30日内提交营业开始届,开始营业后1年内提交补助金交付申请书。须无市税滞纳,并承担5年的持续营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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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设备投资雇用・人才培养地区活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