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市企业引进促进补助金
实施机关丹波市
基于官方PDF全文
上限金额
¥50,00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兵庫県
单一地区
概要
①事业概要:丹波市企业引进促进补助金旨在确立产业基础并创造就业机会,对新进入丹波市的企业及市内现有企业(新设、增设、迁建)的用地取得、工厂等建设、道路整备、绿化、上下水道整备等费用予以补助。依据令和2年丹波市告示第235号制定交付要纲,经令和7年3月修订实施。 ②对象者:补助对象为依第5条获指定为对象工厂等的企业。新设须于用地取得后3年内(市出让用地为5年内)开始运营,且对象工厂等中工作6个月以上的常时雇用者4人以上(承认地域经济牵引事业者为2人以上),取得用地的10%以上绿化。增设或迁建则需常时雇用者增加2人以上(承认事业者1人以上)且绿化10%以上。同时不得拖欠市税。 ③补助对象经费及补助内容:别表(第4条相关)规定9类补助:用地取得、工厂等建设、道路整备、绿化、净化槽整备、下水道负担金、下水道整备、水道加入金、水道整备。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相当额、其他制度同类补助金额从补助对象经费中扣除。补助金额未满1,000日元的尾数舍弃。 ④补助率・上限・时程・申请要点:补助率因区分5%至50%不等,限度额500万日元至5,000万日元(水道加入金无上限),最高为用地取得及工厂等建设的5,000万日元。新设需用地3,000m²以上、建筑面积500m²以上;增设迁建需建筑面积300m²以上。须于运营开始前30日提交对象工厂等指定申请,运营开始后30日内提交开始届,开始后1年内交付申请。运营开始起10年继续运营义务,财产处分受限。
标签
制造业运输・物流・邮政设备投资雇用・人才培养地区活性化新业务・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