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区经营安全共济加入补助金

实施机关中央区 区民部商工観光課中小企業振興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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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120,000
补助率
33%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截止日期
2027年1月29日 (剩237天)
适用地区
東京都
单一地区

概要

中央区经营安全共济加入补助金是东京都中央区针对辖区内中小企业者推出的支援制度,对在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中小机构)运营的「中小企业倒产防止共济(经营安全共济)」中新加入并缴纳掛金的事业者,由区政府对其缴纳的部分掛金予以补助,旨在保护区内事业者免受交易伙伴倒闭带来的连锁倒闭风险,稳定地区经济。 申请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中小机构签订倒产防止共济合同并连续缴纳掛金6个月以上(含预计);过去未曾领取过本补助金;属于中小企业倒产防止共济法第2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所规定的中小企业者,且在区内连续经营1年以上;法人需在区内有本店登记,个人事业主在区内有主要事业所;不得拖欠法人事业税及法人都民税(个人则为个人事业税及住民税);不得从事《风俗营业等规制法》第2条第1项及第4项至第11项及第13项所规定的营业;不得为视同大企业的事业者。 补助对象经费为共济合同签订当月起6个月分的掛金等价额。若已从国家、其他自治体或其他机构获得类似补助,则将相应金额从补助对象经费中扣除。需提交的书类包括:交付申请书(第1号样式)、共济合同申込书副本(带受理印)、法人为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个人事业主为开业届出书复印件、直近1年分的法人事业税及法人都民税纳税证明书(个人则为个人事业税及住民税纳税证明书)、其他区长认为必要的资料。证明书类需为开具日起3个月以内者。 补助金额为掛金月额的三分之一,但每月上限2万日元(千日元以下尾数舍弃),最大补助额为2万日元×6个月=12万日元。受理期间为令和8年4月1日(星期三)至令和9年1月29日(星期五),按先到先得原则,预算用尽即截止。申请须在共济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令和8年10月签订合同且采用前缴方式者不可申请。申请通过LoGo电子申请表单提交,经审查、交付决定后缴纳掛金并提交实绩报告,最终拨付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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