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越市卫星办公室等房租补助金

实施机关上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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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金额
¥120,000
补助率
50%
实际支出 × 补助率 = 补助金额 (有上限)。支出小则按此比例补助,超过上限则按上限金额发放。不是中签率。
适用地区
新潟県
单一地区

概要

本制度由新潟县上越市实施,旨在促进市外企业及个人在上越市内开设卫星办公室等据点,对其办公室租赁费用按预算范围内予以补助。支援范围涵盖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从总部远程开设的市内事业所、企业总部迁入、市外居民在市内创业,以及市内既有企业扩大业务、新增雇佣并新设/增设事业所等多种情形,意在吸引外部企业、扩大本地就业。 补助对象事业者须为在上越市内没有事业所的市外事业者(或市外居住者),其在卫星办公室开展的事业须属于以下日本标准产业分类之一:通信业、信息服务业、互联网附随服务业、影像信息制作・配给业、设计业、广告业(仅限互联网广告业)、通信贩卖・上门贩卖零售业(仅限互联网零售业)、呼叫中心业。同时须满足市内常时勤务者或新规雇用者至少1人、未拖欠市税、不经营风俗业及宗教・政治活动事业等要件。 补助对象经费为新开设的卫星办公室的租赁费用,但押金、权利金及其同类费用、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除外。补助金额按时段划分:开设日起12个月以内,按补助对象经费全额补助,每月上限12万日元;开设日起13个月至36个月以内,按补助对象经费的二分之一补助,每月上限10万日元(不足1,000日元的端数舍去)。 补助期间为开设日起3年以内,每位补助对象事业者每年度限领1次。申请须自卫星办公室开设日起2个月以内提出认定申请(第1号样式);获认定后须每年度提出交付申请(第5号样式);如需概算支付,则按租赁费用支付期(4-7月分7月末、8-11月分11月末、12-翌年3月分3月末)提交事业报告书兼请求书(第8号样式)。附件包括租赁合同、平面图、住民票、登记事项证明、定款、纳税状况调查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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