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市小规模水稻生产者机械购置支援事业补助金,旨在应对农业从业者高龄化与减少趋势,扶持构成三次市农业主体的小规模农户,对水稻栽培所需的农业用机械(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的购置费用予以补助,以保全农地、振兴农业。该要纲于令和8年3月31日告示,令和8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令和11年3月31日失效。 申请对象须居住于三次市内,在市内农地(地目为田)栽培并出货销售水稻;申请者管理的市内农地登记面积合计须在30公亩以上、5公顷以下。同时,须有以申请年度前一年水稻栽培面积为基准、3年内按三种方式之一扩大经营规模的计划:(甲)新设利用权扩大10%以上;(乙)自有农地扩大+新设利用权合计扩大20%以上;(丙)仅自有农地扩大50%以上。还须在依据《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第19条第1项制定的地域计画中被定位为「承担农业者」或被确实认定。个人申请须全体家庭成员完纳市税,法人申请须法人本身完纳市税。 补助对象为厂商制造并一般销售的全新拖拉机、插秧机或联合收割机;二手机械、附件附属品不在补助范围内,WCS及饲料用米等非主食用米的栽培亦适用。申请时须提交交付申请书(样式第1号)、事业计划书(样式第2号)、收支预算书(样式第3号)、营农计画书副本、报价单、地域计画定位证明、个人信息阅览同意书等。 补助金额为补助对象经费的十分之一以内,上限30万日元(千円未满切舍)。申请截止为每年2月末,须在购置机械前完成事前申请。事业完成后提交实绩报告书(样式第8号),附领收书写、机械全景照片等;经交付确定及请求书(样式第13号)后支付补助金。受领者须在事业完成年度的翌年度起继续栽培水稻3年以上,关系账簿保存7年,机械法定耐用年数(7年)内擅自处分将被命令返还补助金。